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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期2013-09-24

 

解讀薄熙來案② 庭審細節再評議

今日嘉賓:

  • 陳衛東人大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衛東人大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 曹林《中國青年報》主任編輯、評論員,著有《拒絕偽正義》等。曹林《中國青年報》主任編輯、評論員,著有《拒絕偽正義》等。
  • 吳宏耀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刑事法學專家。吳宏耀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刑事法學專家。
  • 李奮飛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李奮飛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視頻介紹

9月22日,薄案一審公開宣判:法庭對被告人薄熙來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依法判處刑罰,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案關注度和影響力巨大,人民網《一說到底》推出系列節目,特別邀請知名法學專家與媒體評論員共同為網友評述。本期節目將為您詳細復盤薄案庭審的八個關鍵問題。點擊收看本系列第一期第三期。

從程序角度來說,薄熙來不應該有什麼遺憾

薄熙來的表現,從法律的角度去看這是一件好事情,法庭給他了充分的辯解機會, 應該說他充分利用了法庭這樣一個機會,全面行使了法律賦予他的權利,從程序這個角度來說,他不應該有什麼遺憾,不應該有什麼不滿。我們有些人認為薄熙來是在狡辯,這恰恰是我們庭審的目的所在。任何一個被告人,在面臨法庭審判,接受法律懲罰的時候,他都可以去為自己辯護。這種辯護,能不能成立,要由法庭來判決。在法律上尊重被告人的辯護權,也就等於尊重每一個公民了解事實真相的權利。

事先沒有想到王立軍、徐明等關鍵証人能到庭

証人出庭很麻煩,包括王立軍從北京秦城監獄押到濟南都麻煩,有些証人還有差旅費、有食宿費、有誤工費,你還要保障給他補償。有些証人出庭之后,証言還會發生變化,所以司法部門往往不願意讓証人出庭,他在法庭上宣讀証言筆錄,非常的省事。証人不出庭,不接受質証,很難判斷証言的真實性和關聯性。我們看到薄熙來和王立軍,薄熙來和徐明都有精彩的當場對質,這可以為我們查明証人証言的真實性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平台。這是我們國家司法走向規范、走向進步的一個必要之舉。

解讀薄案(二)一堂生動的普法課

【提要】

陳衛東:應該說他充分利用了法庭這樣一個機會,全面行使了法律賦予他的權利,從程序這個角度來說,他不應該有什麼遺憾,不應該有什麼不滿。我們有些人認為薄熙來是在狡辯,認為他說的沒有道理或者根本不可以成立,這恰恰是我們庭審的目的所在。

【解說】

8月22日至26日,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在濟南中院經歷5天的公開庭審。法院積極探索司法公開方式,設立新聞發言人、在人民網開設官方微博,5天中,濟南中院中共計發布直播微博152條次。9月22日,薄案一審公開宣判:法庭對被告人薄熙來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依法判處刑罰,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案關注度和影響力巨大,人民網《一說到底》特別邀請知名法學專家與媒體評論員共同為網友評述。

1) 庭審亮點:被告人的辯護權得到充分尊重

【曹林】

比如薄熙來,雖然我們明顯的看得出來他在狡辯,他盡量推卸自己的責任,比如隻要對他不利的,他就說不知道。隻要對他有利的,就非常詳細的說明這個過程,他講的很多話都是自相矛盾的,但是,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這是他的權利,他是被告,他爭取法官,爭取圍觀公眾的支持,所以他盡可能表現出平和、平靜。

【吳宏耀】

薄熙來的表現,從法律的角度去看這是一件好事情,法庭給他了充分的辯解機會,在受到指控的時候,每個人都希望講出自己所理解的正當理由。在法律上尊重被告人的辯護權,也就等於尊重每一個公民了解事實真相的權利。

【陳衛東】

應該說他充分利用了法庭這樣一個機會,全面行使了法律賦予他的權利,從程序這個角度來說,他不應該有什麼遺憾,不應該有什麼不滿。我們有些人認為薄熙來是在狡辯,認為他說的沒有道理或者根本不可以成立,這恰恰是我們庭審的目的所在。任何一個被告人,在面臨法庭審判,接受法律懲罰的時候,他都可以去為自己辯護。這種辯護,能不能成立,要由法庭來判決。

2) 庭審亮點:法官中立、公正、客觀

【吳宏耀】

我們濟南中院的法官能夠既保障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又保障被告人充分的辯解機會,為控辯雙方的交叉質証提供了一個有序辯論的平台,如果說控辯雙方有精彩表現,包括薄熙來,大家覺得他法庭上的表現很好,那也是因為法庭給他了一個公正審判的機會,保証了他的辯護權,給他了充分辯解的機會。

【曹林】

法官也是表現得可圈可點的,沒有表現出像很多法官咄咄逼人,沒有站在某一方去批評某一方,語言上,在該叫停的時候叫停,在該給誰表達權利的時候就給誰的權利,這方面很好地擔當了一個法官應有的角色。

【陳衛東】

法庭很好地秉承了一個中立、公正、客觀的立場。我們可以看到,被告人薄熙來和他的辯護律師都有充分的時間去辯解。審判長並沒有隨意去打斷

【吳宏耀】

我們在法庭筆錄當中會看到,合議庭審判長會制止某些不當的發言,也會及時地把控辯雙方的爭論引導到焦點上去。

【李奮飛】

這無疑有助於維護程序的正義,而程序的正義被認為是實體正義實現的基礎,可以說沒有程序的正義,就沒有實體的正義。通過公開、透明、公正的程序,可以讓每一位公民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義

3) 庭審亮點:公訴人表現尊重事實、証據

【曹林】

公訴人,可能這一次被很多人批評了,說表現得比較弱,沒有表現出過去那種反腐劇中,公訴人那種正義凜然,代表國家、代表社會來審判你的那樣一種優越感。我覺得這恰恰是法治進步的表現。我是公訴人,我隻要把自己的事實、証據表達出來就行了,沒必要非要表現出那樣一種咄咄逼人,你是貪官,我現在代表國家審判你。

【吳宏耀】

至於控方的表現可能大家會有一些爭議,因為它是立論一方,所以不可能像辨方一樣,抓著某一點的紕漏或者是異議或者是有爭議的點就可以展開,所以相對來說,控方似乎顯得平淡了一些。

4) 庭審亮點:多名關鍵証人出庭

【陳衛東】

這個案子我們看到幾個關鍵的做人都到庭了,包括王立軍,包括徐明,這是我們事先沒有想到的。多少年來,我們整個法學界、司法界一個基本的共識就是,我們國家必須改變証人不出庭的現狀,改變過去依賴紙面証據、証言筆錄的形式,因為証人証言涉及到案件的本質問題的時候,你不出庭,不接受質証,很難判斷証言的真實性,証人証言的關聯性。我們看到薄熙來和王立軍,薄熙來和徐明都有精彩的當場對質,這可以為我們查明証人証言的真實性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平台。這是我們國家司法走向規范、走向進步的一個必要之舉。

 【陳衛東】

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在証人出庭的問題上並不理想,我們曾努力使之証人都能出庭,並在法律上作出新的規定,在實踐中貫徹並不是很到位。因為証人出庭很麻煩,你可以想象,通知証人,包括王立軍從北京秦城監獄押到濟南都麻煩,有些証人還有差旅費、有食宿費、有誤工費,你還要保障給他補償。有些証人出庭之后,証言還會發生變化,所以司法部門往往不願意讓証人出庭,他在法庭上宣讀証言筆錄,非常的省事。所以,目前來看,這個狀況並沒有得到很好的改善。但是,薄熙來這個案子,我覺得做得比較好。

【吳宏耀】

根據我們刑事訴訟法188條有一個新的規定,就是對於法院通知出庭而沒有正當理由的是可以強制到庭的,但是這種強制有一個界線,我們法律規定對於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不能採取強制方法的,所以這個案件當中,法庭也是以薄谷開來拒絕出庭作証駁回了被告人的要求與証人對質的請求。我們國家現在區分了庭前的作証以為和出庭作証義務。對於薄谷開來對於案件事實情況負有作証的義務,但是根據188條的規定,她又享有拒絕出庭進行對質的權利。

5) 庭審亮點:通過交叉質証發現事實真相

【吳宏耀】

原來認為我們的控辯雙方在交叉對質,當証人出庭的時候,控辯雙方交叉詢問的能力達不到,但是我們這一次庭審看到了,如果証人出現在了法庭,那麼控辯雙方還是有能力通過交叉詢問,通過發問,通過質問的方式來發現事實真相。

【吳宏耀】

如果在最后陳述當中提供了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証據,那麼是應該恢復法庭調查的。如果他是就案件提出了新的法律觀點,那麼是可以恢復法庭辯論的。

【陳衛東】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法庭審結之前,法庭都可以恢復庭審調查,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延期審理。涉及到檢方的補充証據的,他可以補充偵察,但是法律規定要在一個月之內完成。如果這個案子法庭審理完了,就不可能再進行了,如果有問題的話,可以上訴,請求二級法院進行調查再核實。

 

6) 庭審亮點:對貫徹落實刑事訴訟法程序示范作用非常好

【陳衛東】

就程序而言,它對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程序的貫徹落實起了一個非常好的示范作用,尤其是在2013年1月1號開啟了新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這樣一個奇跡,這樣一個案子的庭審。我們目前剛好又遇到一個特別關鍵的節點,這就是說,全國的司法機關在反思冤假錯案,也在探討如何防范冤假錯案,在這裡面一個重要的原因,也是違反程序,或者不以程序辦案。這樣一個案子在這麼一個大的宏觀的背景下呈現,所以對中國刑事法制、刑事司法這個進步意義,我覺得程序遠遠大於實體,不管它事情最后給薄熙來認定多少、判多少,這個案子所昭示的和展示的程序上、法制上的進步,我認為應該是值得充分的肯定。

a) 庭審普法:當庭翻供是否影響量刑?

【李奮飛】

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當庭翻供或者當庭否認指控事實的情況是時常發生的,尤其是在職務犯罪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翻供的情況更是比較突出。

【陳衛東】

我們國家對被告人定案,絕對不是依賴於或者僅僅依賴於口供,証據的採信最終的定和量刑是對全案的綜合分析和判斷,絕對不依賴於你供還是不供。

【吳宏耀】

翻供是一個價值傾向太明顯的術語,因為他包含了似乎庭前的供述就一定是真的。在法庭上推翻庭前的供述,並不是一個不好的行為,這是被告人辯護權的一部分。

【陳衛東】

如果被告人在庭審中翻供,他不能解釋他翻供的原因,他翻供的說法,和案內的其他証據相矛盾,而庭前的供述和其他案件又相吻合,就可以採納庭前的供述。如果他翻供有道理,翻供和其他的証據如果相吻合,而他庭前的供述可能是受到了刑訊逼供、威脅、引誘等等這樣一種強制他作出了違憲的供述。這時候,他的翻供証據就會被採納。

【李奮飛】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就明確規定,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有的人認為,如實回答的義務不僅是在偵查階段,在審查起訴階段,在審判階段,被告人仍然承擔著如實回答問題的義務。如果在法庭上翻供會被認為態度不好,不配合,如果這個人被定罪的話,量刑有可能會比他認罪會更重一些。

在新刑訴法的背景下,在公正審判、人權保障已經深入人心的大背景下,尤其是在禁止強迫自証其罪已經寫入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這個大背景下,我們需要用理性的目光來審視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個刑事政策。坦白當然可以從寬,我們刑訴法裡面也有明確的規定,而且偵查人員在訊問的時候要告知坦白可以從寬處理,但是,像訊問的時候不回答,或者法庭上翻供這種不配合的情況,能不能從嚴,需要我們去進一步的研究。

【吳宏耀】

被告人對辯護方,對控方的証據提出質疑,這是他的合法權利,一個人不能因為行使自己合法的訴訟權利而置於更不利的境地。但是對於量刑証據,我覺得可以酌情考慮被告人在悔罪方面的這種態度。也就是從我們的法律上來說,悔罪態度是一種量刑的酌定情節。

b) 庭審普法:什麼樣的証據可以被法庭採納?

【吳宏耀】

這次刑訴法的修改有一個大的亮點,就是我們在54條增加了非法証據排除,如果這個庭前的供述是通過刑訊逼供等違法方法獲得的,也不能用。我們不僅要有証據証明被告人有罪,我們還希望我們的偵查機關是以合法的方式獲取這些有罪的証據。

【吳宏耀】

比如說紀委取得的供述能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在我們國家刑事偵查權隻能由法定偵查機關進行,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是不享有偵查權的。所以,在我們長期司法實踐當中,其他機關獲取的証據必須要以某一種形式轉化為訴訟証據才能在法庭上使用。我們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執法和辦案過程當中獲取的實物類証據是經查証核實之后可以用的。但是言詞証據,比如說証人証言,被告人供述,這些証據屬於可以再生性証據,隻要這個人還在,那麼我們可以再訊問一次,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証據的轉化問題。

c) 庭審普法:評議宣判需要多久?要有什麼程序?

【李奮飛】

本案的庭審已經結束,庭審結束以后,合議庭要對案件進行評議。本案的合議庭是由三個審判員組成的,合議庭成員之間是平等的,每個人都有相同的表決權,將來的表決結果是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產生審判結果。對於疑難重大復雜的案件,如果合議庭認為難以做出判決的,應該把它提交給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決定。審判委員會通常是由本院的院長、副院長以及各主要業務庭的庭長,還有資深法官來組成。

【陳衛東】

我們的法院審判通常有兩種判決宣告的方式,一種是當庭宣告,審完了之后,法官經過合議,當即宣告判決的結果,按照法律規定,法官要五日之內把判決書送達到當事人、檢察機關、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另外一種是定期宣判,定期宣判,到底哪一天宣判,沒有一個確定的時間點,但是法律有審判期限的限制。按照新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應該在兩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內作出。如果是涉及到死刑案件,涉及到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案件,還可以經過上一級法院的同意,再延長三個月。

【下期預告】薄熙來一案公開庭審,可以看出國家在反腐下了很大決心。下期《一說到底》將與您共同探討薄熙來案帶給我們的反腐啟示。

陳衛東:你通過最近一系列的舉措,包括薄熙來的案子,包括最近國資委主任蔣潔敏這樣的案子和中石油腐敗案子,我們可以看出來,中央反腐的決心和力度是空前的,是動真格的,真正說明了既打蒼蠅又打老虎。

吳宏耀:新一任政府不是採取一種政治調和的態度去處理這些案件,而是走法治的道路。在我看來,這可能預示著我們在反腐方面會有更大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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