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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期2013-09-24

 

解读薄熙来案② 庭审细节再评议

今日嘉宾:

  • 陈卫东人大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人大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 曹林《中国青年报》主任编辑、评论员,著有《拒绝伪正义》等。曹林《中国青年报》主任编辑、评论员,著有《拒绝伪正义》等。
  • 吴宏耀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刑事法学专家。吴宏耀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刑事法学专家。
  • 李奋飞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李奋飞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视频介绍

9月22日,薄案一审公开宣判:法庭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关注度和影响力巨大,人民网《一说到底》推出系列节目,特别邀请知名法学专家与媒体评论员共同为网友评述。本期节目将为您详细复盘薄案庭审的八个关键问题。点击收看本系列第一期第三期。

从程序角度来说,薄熙来不应该有什么遗憾

薄熙来的表现,从法律的角度去看这是一件好事情,法庭给他了充分的辩解机会, 应该说他充分利用了法庭这样一个机会,全面行使了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从程序这个角度来说,他不应该有什么遗憾,不应该有什么不满。我们有些人认为薄熙来是在狡辩,这恰恰是我们庭审的目的所在。任何一个被告人,在面临法庭审判,接受法律惩罚的时候,他都可以去为自己辩护。这种辩护,能不能成立,要由法庭来判决。在法律上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就等于尊重每一个公民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

事先没有想到王立军、徐明等关键证人能到庭

证人出庭很麻烦,包括王立军从北京秦城监狱押到济南都麻烦,有些证人还有差旅费、有食宿费、有误工费,你还要保障给他补偿。有些证人出庭之后,证言还会发生变化,所以司法部门往往不愿意让证人出庭,他在法庭上宣读证言笔录,非常的省事。证人不出庭,不接受质证,很难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我们看到薄熙来和王立军,薄熙来和徐明都有精彩的当场对质,这可以为我们查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平台。这是我们国家司法走向规范、走向进步的一个必要之举。

解读薄案(二)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提要】

陈卫东:应该说他充分利用了法庭这样一个机会,全面行使了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从程序这个角度来说,他不应该有什么遗憾,不应该有什么不满。我们有些人认为薄熙来是在狡辩,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或者根本不可以成立,这恰恰是我们庭审的目的所在。

【解说】

8月22日至26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在济南中院经历5天的公开庭审。法院积极探索司法公开方式,设立新闻发言人、在人民网开设官方微博,5天中,济南中院中共计发布直播微博152条次。9月22日,薄案一审公开宣判:法庭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关注度和影响力巨大,人民网《一说到底》特别邀请知名法学专家与媒体评论员共同为网友评述。

1) 庭审亮点: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尊重

【曹林】

比如薄熙来,虽然我们明显的看得出来他在狡辩,他尽量推卸自己的责任,比如只要对他不利的,他就说不知道。只要对他有利的,就非常详细的说明这个过程,他讲的很多话都是自相矛盾的,但是,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这是他的权利,他是被告,他争取法官,争取围观公众的支持,所以他尽可能表现出平和、平静。

【吴宏耀】

薄熙来的表现,从法律的角度去看这是一件好事情,法庭给他了充分的辩解机会,在受到指控的时候,每个人都希望讲出自己所理解的正当理由。在法律上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就等于尊重每一个公民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

【陈卫东】

应该说他充分利用了法庭这样一个机会,全面行使了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从程序这个角度来说,他不应该有什么遗憾,不应该有什么不满。我们有些人认为薄熙来是在狡辩,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或者根本不可以成立,这恰恰是我们庭审的目的所在。任何一个被告人,在面临法庭审判,接受法律惩罚的时候,他都可以去为自己辩护。这种辩护,能不能成立,要由法庭来判决。

2) 庭审亮点:法官中立、公正、客观

【吴宏耀】

我们济南中院的法官能够既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又保障被告人充分的辩解机会,为控辩双方的交叉质证提供了一个有序辩论的平台,如果说控辩双方有精彩表现,包括薄熙来,大家觉得他法庭上的表现很好,那也是因为法庭给他了一个公正审判的机会,保证了他的辩护权,给他了充分辩解的机会。

【曹林】

法官也是表现得可圈可点的,没有表现出像很多法官咄咄逼人,没有站在某一方去批评某一方,语言上,在该叫停的时候叫停,在该给谁表达权利的时候就给谁的权利,这方面很好地担当了一个法官应有的角色。

【陈卫东】

法庭很好地秉承了一个中立、公正、客观的立场。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薄熙来和他的辩护律师都有充分的时间去辩解。审判长并没有随意去打断

【吴宏耀】

我们在法庭笔录当中会看到,合议庭审判长会制止某些不当的发言,也会及时地把控辩双方的争论引导到焦点上去。

【李奋飞】

这无疑有助于维护程序的正义,而程序的正义被认为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基础,可以说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通过公开、透明、公正的程序,可以让每一位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3) 庭审亮点:公诉人表现尊重事实、证据

【曹林】

公诉人,可能这一次被很多人批评了,说表现得比较弱,没有表现出过去那种反腐剧中,公诉人那种正义凛然,代表国家、代表社会来审判你的那样一种优越感。我觉得这恰恰是法治进步的表现。我是公诉人,我只要把自己的事实、证据表达出来就行了,没必要非要表现出那样一种咄咄逼人,你是贪官,我现在代表国家审判你。

【吴宏耀】

至于控方的表现可能大家会有一些争议,因为它是立论一方,所以不可能像辨方一样,抓着某一点的纰漏或者是异议或者是有争议的点就可以展开,所以相对来说,控方似乎显得平淡了一些。

4) 庭审亮点:多名关键证人出庭

【陈卫东】

这个案子我们看到几个关键的做人都到庭了,包括王立军,包括徐明,这是我们事先没有想到的。多少年来,我们整个法学界、司法界一个基本的共识就是,我们国家必须改变证人不出庭的现状,改变过去依赖纸面证据、证言笔录的形式,因为证人证言涉及到案件的本质问题的时候,你不出庭,不接受质证,很难判断证言的真实性,证人证言的关联性。我们看到薄熙来和王立军,薄熙来和徐明都有精彩的当场对质,这可以为我们查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平台。这是我们国家司法走向规范、走向进步的一个必要之举。

 【陈卫东】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证人出庭的问题上并不理想,我们曾努力使之证人都能出庭,并在法律上作出新的规定,在实践中贯彻并不是很到位。因为证人出庭很麻烦,你可以想象,通知证人,包括王立军从北京秦城监狱押到济南都麻烦,有些证人还有差旅费、有食宿费、有误工费,你还要保障给他补偿。有些证人出庭之后,证言还会发生变化,所以司法部门往往不愿意让证人出庭,他在法庭上宣读证言笔录,非常的省事。所以,目前来看,这个状况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但是,薄熙来这个案子,我觉得做得比较好。

【吴宏耀】

根据我们刑事诉讼法188条有一个新的规定,就是对于法院通知出庭而没有正当理由的是可以强制到庭的,但是这种强制有一个界线,我们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不能采取强制方法的,所以这个案件当中,法庭也是以薄谷开来拒绝出庭作证驳回了被告人的要求与证人对质的请求。我们国家现在区分了庭前的作证以为和出庭作证义务。对于薄谷开来对于案件事实情况负有作证的义务,但是根据188条的规定,她又享有拒绝出庭进行对质的权利。

5) 庭审亮点:通过交叉质证发现事实真相

【吴宏耀】

原来认为我们的控辩双方在交叉对质,当证人出庭的时候,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能力达不到,但是我们这一次庭审看到了,如果证人出现在了法庭,那么控辩双方还是有能力通过交叉询问,通过发问,通过质问的方式来发现事实真相。

【吴宏耀】

如果在最后陈述当中提供了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那么是应该恢复法庭调查的。如果他是就案件提出了新的法律观点,那么是可以恢复法庭辩论的。

【陈卫东】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庭审结之前,法庭都可以恢复庭审调查,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延期审理。涉及到检方的补充证据的,他可以补充侦察,但是法律规定要在一个月之内完成。如果这个案子法庭审理完了,就不可能再进行了,如果有问题的话,可以上诉,请求二级法院进行调查再核实。

 

6) 庭审亮点:对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程序示范作用非常好

【陈卫东】

就程序而言,它对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程序的贯彻落实起了一个非常好的示范作用,尤其是在2013年1月1号开启了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这样一个奇迹,这样一个案子的庭审。我们目前刚好又遇到一个特别关键的节点,这就是说,全国的司法机关在反思冤假错案,也在探讨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在这里面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违反程序,或者不以程序办案。这样一个案子在这么一个大的宏观的背景下呈现,所以对中国刑事法制、刑事司法这个进步意义,我觉得程序远远大于实体,不管它事情最后给薄熙来认定多少、判多少,这个案子所昭示的和展示的程序上、法制上的进步,我认为应该是值得充分的肯定。

a) 庭审普法:当庭翻供是否影响量刑?

【李奋飞】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当庭翻供或者当庭否认指控事实的情况是时常发生的,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翻供的情况更是比较突出。

【陈卫东】

我们国家对被告人定案,绝对不是依赖于或者仅仅依赖于口供,证据的采信最终的定和量刑是对全案的综合分析和判断,绝对不依赖于你供还是不供。

【吴宏耀】

翻供是一个价值倾向太明显的术语,因为他包含了似乎庭前的供述就一定是真的。在法庭上推翻庭前的供述,并不是一个不好的行为,这是被告人辩护权的一部分。

【陈卫东】

如果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他不能解释他翻供的原因,他翻供的说法,和案内的其他证据相矛盾,而庭前的供述和其他案件又相吻合,就可以采纳庭前的供述。如果他翻供有道理,翻供和其他的证据如果相吻合,而他庭前的供述可能是受到了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等这样一种强制他作出了违宪的供述。这时候,他的翻供证据就会被采纳。

【李奋飞】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就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有的人认为,如实回答的义务不仅是在侦查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仍然承担着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如果在法庭上翻供会被认为态度不好,不配合,如果这个人被定罪的话,量刑有可能会比他认罪会更重一些。

在新刑诉法的背景下,在公正审判、人权保障已经深入人心的大背景下,尤其是在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已经写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这个大背景下,我们需要用理性的目光来审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个刑事政策。坦白当然可以从宽,我们刑诉法里面也有明确的规定,而且侦查人员在讯问的时候要告知坦白可以从宽处理,但是,像讯问的时候不回答,或者法庭上翻供这种不配合的情况,能不能从严,需要我们去进一步的研究。

【吴宏耀】

被告人对辩护方,对控方的证据提出质疑,这是他的合法权利,一个人不能因为行使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而置于更不利的境地。但是对于量刑证据,我觉得可以酌情考虑被告人在悔罪方面的这种态度。也就是从我们的法律上来说,悔罪态度是一种量刑的酌定情节。

b) 庭审普法: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法庭采纳?

【吴宏耀】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有一个大的亮点,就是我们在54条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如果这个庭前的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等违法方法获得的,也不能用。我们不仅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我们还希望我们的侦查机关是以合法的方式获取这些有罪的证据。

【吴宏耀】

比如说纪委取得的供述能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在我们国家刑事侦查权只能由法定侦查机关进行,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是不享有侦查权的。所以,在我们长期司法实践当中,其他机关获取的证据必须要以某一种形式转化为诉讼证据才能在法庭上使用。我们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法和办案过程当中获取的实物类证据是经查证核实之后可以用的。但是言词证据,比如说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这些证据属于可以再生性证据,只要这个人还在,那么我们可以再讯问一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证据的转化问题。

c) 庭审普法:评议宣判需要多久?要有什么程序?

【李奋飞】

本案的庭审已经结束,庭审结束以后,合议庭要对案件进行评议。本案的合议庭是由三个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成员之间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表决权,将来的表决结果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产生审判结果。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如果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判决的,应该把它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审判委员会通常是由本院的院长、副院长以及各主要业务庭的庭长,还有资深法官来组成。

【陈卫东】

我们的法院审判通常有两种判决宣告的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告,审完了之后,法官经过合议,当即宣告判决的结果,按照法律规定,法官要五日之内把判决书送达到当事人、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另外一种是定期宣判,定期宣判,到底哪一天宣判,没有一个确定的时间点,但是法律有审判期限的限制。按照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应该在两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内作出。如果是涉及到死刑案件,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案件,还可以经过上一级法院的同意,再延长三个月。

【下期预告】薄熙来一案公开庭审,可以看出国家在反腐下了很大决心。下期《一说到底》将与您共同探讨薄熙来案带给我们的反腐启示。

陈卫东:你通过最近一系列的举措,包括薄熙来的案子,包括最近国资委主任蒋洁敏这样的案子和中石油腐败案子,我们可以看出来,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是空前的,是动真格的,真正说明了既打苍蝇又打老虎。

吴宏耀:新一任政府不是采取一种政治调和的态度去处理这些案件,而是走法治的道路。在我看来,这可能预示着我们在反腐方面会有更大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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