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人民電視共0條新聞
今年四月,15歲的中學生張鑫垚,在救助同學時不幸身受重傷。他的家人和學校積極為他申報“見義勇為”稱號,但得到的答復是:張鑫垚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但因為他是未成年人,不能授予他“見義勇為”的稱號。理由是不鼓勵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更不應該對未成年人的見義勇為行為進行宣傳,遼寧省范圍內從未對未成年人進行過見義勇為表彰。
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是我們社會的共識,也是一個國際國識。但是,對於已經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不應該以“未成年”為理由將“小英雄”拒之門外。因為“見義勇為”稱號,不僅是精神上的嘉獎,還有實實在在的優惠政策。
以遼寧省為例:
《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第十二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根據其表現和貢獻,給予下列表彰獎勵:
(一)縣級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頒發榮譽証書並給予不低於五萬元的獎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發不低於十五萬元獎金﹔
(二)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范稱號,頒發榮譽証書並在縣級人民政府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不低於十萬元的獎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再增發不低於三十萬元獎金﹔
(三)省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稱號,頒發榮譽証書並在市人民政府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不低於二十萬元的獎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再增發不低於四十萬元獎金。
第四章 第十九條: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綠色通道,採取積極措施及時進行救治,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當地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解決見義勇為人員的搶救和治療費用。鼓勵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減收或者免收見義勇為人員救治期間的醫療和康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