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9月23日14:00
地点:人民网演播厅
嘉宾:
韩玉灵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
戴学锋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延光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 广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中心总经理
胡 杨 中国妇女旅行社副总经理
王春峰 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 卫 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旅行社协会法律顾问
《旅游法》的出台将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众望所归,是所有旅游从业人翘首以待的,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今年十月一日,这部法律将正式实施,中国旅游业将全面进入有法可依、依法治旅的新时代。
“三十年磨一剑”的《旅游法》,最大的一个聚焦点就是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说,这一部法律最主要的三块内容,一个是保护旅游者合法权利,一个是规范旅游市场,一个是国家促进发展,都是围绕着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设计的。《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更是对旅游零负团费做出的制度设计和规范。
这部法律颁布实施后将对规范市场,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将发挥怎样作用?旅游者如在旅游过程中遭遇“强迫购物”、“强迫参加自费项目”时应该如何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旅游经营者如何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旅游法》将重拳治理“零费团”、“负费团”,《旅游法》的“重拳”都重在了哪里,能否有效遏制零负团费现象呢?旅行社线路安排中还是否要安排购物点呢?旅游者参加了旅游团还能否购物呢?针对这些问题,人民网旅游频道将组织专题节目,深入探讨旅游者、旅行社都关心的问题,“旅游法实施后,旅游还能购物吗?”
9月23日,人民网邀请业界专家和旅行社从业者做客,就“旅游购物”的相关话题展开讨论,敬请关注。
【相关背景】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主持人:吴婧
摄像:余尤宜 赵铮 王天乐
导播:章然
(责编:魏青成、赵铮)